(二)創新驅動。含9項指標,主要考核評價開發區創新能力、平臺建設、研發經費占營業收入比重、人才引進情況以及高新技術產業產值、戰略性新興產業產值占園區產值比重等方面。
(三)開放水平。含5項指標,主要考核評價開發區實際利用省外資金(億元以上省外投資項目)、實際利用外資、進出口總額和推進中外合作園區、省際合作共建園區建設等情況。
(四)產出效益。含6項指標,主要考核評價開發區單位面積土地投入、產出強度、工業全員勞動生產率、綜合容積率等情況。
(五)生態環保。含8項指標,主要考核評價開發區化學需氧量、氨氮、揮發性有機物、氮氧化物排放量、碳排放量、能耗、水耗等情況。
(六)營商環境。含6項指標,主要考核評價開發區建設運營模式創新情況、落實全省園區非公企業黨建工作15條舉措情況、創新型智慧園區建設、區域評估及“標準地”改革實效、特色園區或特色產業集群建設、金融支持等情況。
第十條 考核體系設置減分項指標,重點體現發展的底線和紅線要求。開發區在綜合考核評價年度內發生下列事件的予以扣分。
(一)存在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和國家生態環境警示片披露問題的,每1個扣0.3分、存在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反饋問題和省級生態環境警示片披露問題的,每1個扣0.2分。
(二)存在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國家生態環境警示片曝光負面典型案例或移交問責的,每1個扣1.5分;省級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省生態環境警示片曝光負面典型案例或移交問責的,每1個扣0.5分。
(三)發生1起工礦商貿類較大生產安全事故扣1分。
第十一條 開發區在綜合考核評價年度內發生下列違紀違法和重大突發事件的,依據相關部門處理意見和通報結果,取消評先評優資格。
(一)發生重大以上生產安全事故或重大以上環境事件(Ⅱ級以上)的;
(二)園區未落實《規劃環境影響評價條例》的;
(三)開發區因環境問題被省級以上環保主管部門區域限批的;
(四)開發區依法審批范圍涉及壓占生態保護紅線、永久基本農田或不在城鎮開發邊界內且未完成整改的;
(五)園區統計工作弄虛作假的。
第十二條 對全省省級以上開發區,按照考核指標體系進行評分。其中可量化指標采用功效系數法,對當年絕對數和增幅分別計算無量綱分值,乘以各指標權重,計算各指標靜態和動態分值,再按靜態、動態權重加權計算出各項指標的合成分值(總量指標靜態、動態指標權重按40%和60%設置);定性指標按完成情況打分。各指標得分相加,再與加減項分數合成為開發區最終得分。
第四章 評價程序
第十三條 每年年初對上一年度全省開發區發展情況進行綜合考核評價。
第十四條 綜合考核評價工作含數據采集、初審、復審、數據抽查及處理、公示和結果發布等步驟。
第十五條 全省開發區應按時完成參評各項數據材料的收集、整理和自查工作,并及時將數據材料報送省考核小組。
第十六條 省考核小組成員單位負責歸口管理的參評數據材料初審工作。省發展改革委、省統計局負責組織復審工作,并形成綜合考核評價評審意見。復審所涉及的全部評價數據及審核材料以各廳局出具的意見為準。
第十七條 根據工作需要,按一定比例抽取部分開發區進行實地考察和數據核查。任何個人和組織均可舉報考核評價工作中的不公平、不公正和弄虛作假行為。數據不真實的,該指標按零分處理。
第十八條 審核的主要內容:
(一)綜合考核評價期內數據的有效性和完整性;
(二)對變化異常的數據重點核實;
(三)對非年報數據,核對相關證明材料;
(四)對各指標之間的邏輯關系進行分析核對。
在審核過程中發現的問題,及時告知相關開發區,并要求在規定期限內提供補充證明材料和解釋材料。如無補充證明材料和解釋材料,或材料不能說明問題的,相關指標按零分處理。
第十九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統計局在省發展改革委網站上公示綜合考核評價得分排名居前30位的開發區。公示期內有舉報且查證屬實的,取消當年評先評優資格。省發展改革委、省統計局對順位遞補的開發區補充公示,原則上只遞補一次。
第二十條 省發展改革委會同省統計局將開發區綜合考核評價評分及公示情況按程序報省政府審定。
第五章 獎懲措施
第二十一條 進一步強化約束和倒逼機制,根據當年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對綜合考核評價中排名居前30位的開發區,予以通報并給予獎勵,在項目、資金、土地、擴區升級等方面給予傾斜。對綜合考核處于后5位的開發區,通報警告,限期整改;連續2年考核居后5位的,3年內不予擴區、調區、移區;連續3年考核居后5位的省級開發區,予以撤并整合。
第二十二條 各市在省政府目標管理考核中的開發區轉型升級考核項得分,以該市所轄所有開發區平均分為基數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