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經省政府同意,省發展改革委印發《安徽省省級以上開發區綜合考核評價暫行辦法(修訂)》,聚焦體制機制改革和畝均產出效益等因素,推動全省開發區提質、擴量、增效。“畝均論英雄”改革,通過對工業企業實施畝均效益綜合評價,有利于加快工業“騰籠換鳥”步伐,提高土地“含金量。如今,在新修訂的《辦法》中,更加突出對省級以上開發區“畝均效益”的考核評價,“分值”也大幅增加。《辦法》提出,在原有畝均稅收、畝均投資的兩項二級指標的基礎上,增設畝均增加值、全員勞動生產率、綜合容積率3項指標,權重由原來的10分增加到22分。同時,根據滬蘇浙做法和省畝均效益評價文件要求,對涉及的指標明確了定義和計算方法。開發區,是“雙招雙引”的重要“戰場”。為突出開發區對外開放主平臺的作用,打造高能級平臺,《辦法》還專門增設了“主導產業集聚度”和“國家級經濟開發區、高新區在全國排名”等指標。在創新方面,為推動開發區動能轉換,提升科技創新能力,《辦法》增設了研發經費支出占主營業務收入比重、當年吸納技術合同成交額、當年引進主導產業領軍科技人才等指標;在與滬蘇浙合作方面,細化了當年新增省際合作共建園區、特色園區或特色產業集群建設等指標;在推進“碳達峰碳中和”方面,《辦法》以“雙碳達標”為牽引,增設了單位工業增加值碳排放量指標,引導開發區打造低碳發展先行區。此外,《辦法》更加注重可操作性、公平性。綜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設定了6個一類指標、45個二類指標,其中16個二類指標為加分項。一類指標包括發展實效、創新驅動、開放水平、產出效益、生態環保和營商環境。值得關注的是,《辦法》對區域評估及“標準地”改革實效部分指標進行細化、分檔給分,充分考慮區域發展的實際,在突出激勵性基礎上兼顧公平。圍繞獎懲措施,《辦法》也予以了細化。比如其中提到,根據當年綜合考核評價結果,對綜合考核評價中排名居前30位的開發區予以通報并給予獎勵,在項目、資金、土地、擴區升級等方面給予傾斜。對綜合考核處于后5位的開發區,通報警告,限期整改;連續2年考核居后5位的,3年內不予擴區、調區、移區;連續3年考核居后5位的省級開發區,予以撤并整合。
全文如下:
安徽省省級以上開發區綜合考核評價暫行辦法(修訂)
第一條 為推動全省開發區提質、擴量、增效,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促進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若干意見》(國辦發〔2017〕7號)、《安徽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全省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的實施意見》(皖政〔2017〕98號)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堅持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歷次全會精神,認真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對安徽作出的系列重要講話指示批示,按照省第十一次黨代會部署,科學考核評價全省省級以上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成效,形成比學趕超的濃厚氛圍,為建設經濟強、格局新、環境優、活力足、百姓富的現代化美好安徽打造高能級發展平臺。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開發區包括全省各國家級、省級開發區(以下簡稱“開發區”)。國家級開發區指經國務院批準設立的經濟技術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海關特殊監管區域,省級開發區指經省政府批準設立的經濟開發區、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以及省政府明確納入開發區管理的特別政策區。
第四條 本辦法適用于全省省級以上開發區綜合考核評價的指標體系設定、數據收集、類別評定、結果發布以及開發區動態管理。
第五條 本辦法考核評價開發區在發展實效、創新驅動、開放水平、產出效益、生態環保和營商環境方面的綜合表現。
第二章 評價原則
第六條 省發展改革委、省統計局負責牽頭組織綜合考核評價工作,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開發區的指導和管理,并成立考核小組具體實施,確保綜合考核評價工作的公開、公平、公正。
第七條 綜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結合國家、全省開發區改革和創新發展有關文件精神,注重與國家和省有關政策、辦法的配套銜接,突出發展方向和重點。
(一)激勵性原則。綜合考核評價著重突出增量,兼顧總量,激勵發展,體現園區爭先進位,鼓勵園區做大做強。
(二)統一性原則。對全省開發區的綜合考核評價和動態管理采用統一的指標體系。
(三)規范性原則。按照國家相關部門的規范性定義對綜合評價指標進行解釋。
第八條 綜合考核評價工作采用信息化手段,完成信息收集、程序審核、流程監控、數據匯總和評價分析等。
第三章 指標體系
第九條 綜合考核評價指標體系圍繞推動改革和創新發展,設定6個一類指標、45項二類指標,其中16項二類指標為加分項,具體如下:
(一)發展實效。含11項指標,主要考核評價開發區經營(銷售)收入、稅收收入、規上工業增加值、固定資產投資、“規上”企業個數、服務業在園區經營(銷售)收入的比重、主導產業集聚度、新增上市企業數、生產性服務業集聚區及農民工返鄉創業園建設、當年獲得部委及以上表彰、國家級開發區在全國排名等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