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金融創新、跨境數據傳輸等領域面臨新挑戰
RCEP關于新金融服務、信息轉移和處理等條款既為中資金融機構創新業務模式和海外數據傳輸帶來了新的便利,同時也對中國金融開放水平、風險防控和數據安全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
具體看,RCEP中的新金融服務條款規定,如果一個成員允許境內本土機構從事某項新的金融服務,那么也應當允許境內其他成員設立的機構在類似情形下提供該項服務。這意味著中資金融機構可依托RCEP自貿區,借助中國在跨境電商、電子支付等方面的領先優勢積極開拓海外市場,同時也必須對外資一視同仁,在進行金融創新的時候給予在華外資機構同等機會,并做好風險防控。RCEP的信息轉移與信息處理條款規定,除由于監管或審慎考慮、保護個人隱私以及賬戶機密性等原因外,一締約方不得阻止其領土內的金融服務提供者為進行日常營運所需的信息轉移或信息處理。該條款一方面為中資金融機構海外機構數據回傳國內提供了便利,另一方面也對我國跨境數據管理水平提出了較高要求。目前,RCEP各成員正在逐步建立、完善各自的數據跨境流動規制體系,各方金融監管部門可借助協定中的金融聯絡點機制,就尊重他國司法管轄權和數據的安全管理權、堅持發展和安全并重原則等內容進一步增強共識,加強數據跨境流動國際協調,為推動數字經濟發展構建更加開放、公正、公平的營商環境。
相關思考
一是加強國際協定義務審查,在監管實踐中增強國際履約意識。始終認真履行國際義務是中國展現負責任大國形象的內在要求。RCEP協定實施生效后,在頒布和修訂法律法規時應確保國內法與國際法相一致,在外資市場準入和日常監管中增強履約意識,為RCEP各成員方在中國金融市場的發展提供固根本、穩預期、利長遠的國內法治保障。
二是提高風險防控能力,在高水平對外開放中切實維護金融安全。金融風險防范方面,以試點形式開展新的金融業務應遵循國民待遇要求,根據創新業務特點和在華外資機構專長,給予外資相應試點機會,實現發展機會公平,同時注意防控相關風險,維護金融穩定。信息安全方面,在不對基于日常營運所需的信息轉移和信息處理設置禁止性規定的同時,積極探索基于審慎監管、保護個人隱私以及賬戶機密性等原因,如何加強信息轉移和處理監管,完善數據出境管理。
三是熟悉和掌握協定規則,抓住海外發展新機遇。銀行業保險業機構應充分利用外方成員在外資持股比例、機構準入等方面的新優惠,抓住協定簽署的重大利好助推實現高水平“走出去”,助力“一帶一路”高質量發展。